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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款比例上调,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未知日期:2021-01-06
        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牟君影通过香河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香河县某小区503室房屋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首付款为80万元,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定金5万元。2017年3月21日晚,廊坊市出台了房地产市场的限购政策,规定外地人购买香河县的商品房首付款比例提高到50%。原告因政策变更无力再购买涉案房屋,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一事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签订的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牟君影辩称,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是总房款的30%以上,至于首付款上调至总房款的50%也是情理之中,房屋总价款并没改变,被告个人无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
 
律师观点:
在原告辛紫梅与被告牟君影签订的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总房款为210万元,首付款为8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8%,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限购限贷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根据该规定原告需按照总房款的50%支付首付款,因首付款比例提高,原告无力按此规定向被告交付首付款,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种情况系国家政策变更引起,不可归责于原告,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系国家政策变更引起,不可归责于原告,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租赁房屋、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