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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未知日期:2019-10-15
       
       2015年,美佳丰公司向廖某义定制了一批产品展柜,廖某义及时将展柜交付给美佳丰公司,但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未全额支付货款。2015年11月1日,美佳丰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付廖某义货款30万元。美佳丰公司为远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远投公司作为担保人也在《欠据》上盖章。但美佳丰公司、远投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欠款,故廖某义诉至法院,请求:美佳丰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并由远投公司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美佳丰公司、远投公司均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
法院判决:被告美佳丰公司支付原告廖某义货款300000元。
 
律师观点:
廖某义持有加盖美佳丰公司公章的《欠据》原件,其上所载欠款性质为产品展柜尾款,与廖某义当庭陈述对应一致,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采信了廖某义关于向美佳丰公司供应货物的陈述,并认定廖某义与美佳丰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欠据》所载美佳丰公司欠付货款金额清晰明确,廖某义表示美佳丰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现《欠据》载明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亦无证据证明美佳丰公司另有其他付款行为,故廖某义要求美佳丰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了支持。
关于远投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其一,《欠据》只载明追加远投公司为丙方,但未明确约定丙方系担保人、债务人亦或其他法律地位的意思表示,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远投公司自愿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远投公司应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廖某义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租赁房屋、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