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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未知日期:2019-10-12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4日生育一子王某二。2014年8月,被告离开双方居所在外居住生活至今,并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自愿撤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提交原告与他人的合照及书面证言为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在与其分居期间怀孕流产,亦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与被告分居期间,双方之子王某二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为王某二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相关生活、教育费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密云区某处房产、小汽车及房屋内家具若干

原告王某一诉称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二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及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二分之一;3.被告支付分居期间我替被告垫付的王某二实际支出8255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并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秦万兆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郑某一辩称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王某二归我抚养,由原告给付抚养费。因原告将我赶出家门,致使我在外租房居住,要求原告承担我的租房费用。另外,因原告有外遇造成离婚,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宁人民陪审员刘自典人民陪审员崔长林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失费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5488号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一与被告郑某一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秦万兆律师、陈锋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失费的意见,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故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陈锋,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电话、微信同号:18800003885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租赁房屋、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