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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约,借款打条约利息到期不还是属于违约

来源:未知日期:2023-02-16
如果贷款的利息到期,就不算违约。因为汽车急需用钱,他向朋友讨债,并同意加倍利息。他开了一张由担保人担保的书面借条。到期后,他一再要求贷款,但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近日,富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然人贷款案件,裁定被告王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贷款2万元,并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经审理,被告王某于2008年5月1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买车,并向原告开具借据。借据上写着:我今天向张某借了2万元,将于2008年6月15日前归还,利息1000元。逾期不归还的,我的财产(卡车)将移交给张牟某处置。合同证明了这一点。借款人:王某,贷款日期:2008年5月10日,担保人:于某。借据是被告的妻子在某某写的,但借款人王某某的名字是他自己签的。付款到期后,由于原告的一再要求,被告拒绝付款。
富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本息。原被告同意自5月10日至6月15日支付利息1000元,约定利率为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由于被告违约,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贷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206、2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所属类别: 房地产案例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租赁房屋、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