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汇房地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诉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为国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经过大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张敏律师的代理,二审判决(2014)冀民一终字第163号判决:
一.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信诚汇房地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销售抽筋1349354.0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2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即67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瀚马强律师、张敏律师不负所托,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